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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 联合审查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放管服”改革精神,统一我区施工图联合审查标准加快推动联合审图,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全面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9)1 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电号
本要点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内篇、消防专篇和人防专篇四大部分,各部分均按照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专 部改造项目的技术审查.共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综合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节能业分类编写.
各部分内容特点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综合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号)审查内容为主. 分为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要点两部分,其中非强制性条文要点以《建筑工程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节能篇
分为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要点两部分,其中非强制性条文要点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号)审查内容为主.
三、消防专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6年4月8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规定,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分为A、B、C三类.本部分将常用消防设计规范条文按A、B、C三类分别归纳.
1、A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B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C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四、人防专篇
分为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要点两部分.
由于篇幅所限,本要点仅收录现行常见工程所涉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如遇特殊建筑类型,尚应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非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工程设计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能认为未列入本审查要点的内容就可以不执行.
本要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具体内容的解释.
誉目
第一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综合篇. 1强制性条文 .1 .11.1建筑专业.. ..11.2结构专业 1.3给排水专业.. .105 231.4暖通专业. 1152非强制性条文要点 1.5电气专业. .155 127第二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节能篇 1561强制性条文 1.1建筑专业. .1561.2给排水专业. .156 .1651.3暖通专业.. .1652非强制性条文要点 1.4电气专业. .169 .173第三篇消防专篇 .1741建筑专业 1.1A类条文.. .174 1741.2B类条文. .2132给排水专业 1.3C类条文.. .260 2532.1A类条文. 2602.2B类条文. 2.3C类条文. .285 .3773暖通专业. .3943.1A类条文. 3.2B类条文. .395 .3983.3C类条文. .4094电气专业. 4.1A类条文. 412 4124.2B类条文. 4195补充说明. 4.3C类条文.. 441附录A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 .449 .450附录B关于印发《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的通知(公消[2017]83号) 附录C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公消 .455[2018]57号) .458第四篇人防专篇 4741建筑专业. 1.1强制性条文. 474 4742结构专业. 1.2非强制性条文. ..4752.1强制性条文 .511 .5112.2非强制性条文 .511
3给排水专业 .5423.1强制性条文 .5424暖通专业. 3.2非强制性条文 .542 .5494.1强制性条文 .5495电气专业.. 4.2非强制性条文 .549 .5565.1强制性条文. .5565.2非强制性条文. .557
第一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综合篇
1强制性条文
1.1建筑专业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 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 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肉等.6.7.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6.8.6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注:梯段净高为自路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 间的垂直高度.6.8.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2)《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4.0.1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4.0.2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V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1x.4.0.4教有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4501x.4.0.6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V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 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1x.
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房间名称 昼间 夜间卧室 ≤45 <37起居室(厅) 八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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