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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0 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 1/T 0232—2018
城市道路杆件及标识整合技术规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1范围. 言 II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规定.. .25整合要求.. .25.1交通设施杆整合5.2灯杆与交通设施杆整合 25.3路名牌与路灯杆、交通设施杆整合5.4导向牌与路灯杆、交通设施杆整合 .36合杆设计.6.1一般规定 6.2合杆杆件结构. -36.3防雷及接地. 37安装及验收7.1一般规定..7.2管线和手孔井敷设.7.3验收.8维护..路灯与交通设施杆整合大样. .5附录B(资料性附录) 导向牌或路名牌与路灯或交通设施杆整合大样 .8合杆连接大样. .11合杆杆件接线盒大样.. -13附录E(资料性附录) 合杆杆件接线井大样. -15
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C(资料性附录)附录D(资料性附录)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准起草单位: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
本准主要起草人:宋肖锋、梁旭、王倩倩、周玉梅、施云琼、钟峰、沈小红、王健伟、王荣彦、詹远辉、邹金杰、田章华、叶建斌、徐会忠、曾国强、周亮、张立君、汤金峰、李小刚、王紫娟、罗丹、胡霞.
本准主要审查人:王英达、郭英、许燕君、杨茂成、陈菁.
城市道路杆件及标识整合技术规范
1范围
本准规定了城市道路杆件及标识整合技术的基本规定、整合要求、合杆设计、安装及验收、维护等要求.
本准适用于杭州市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上的路灯杆、交通设施杆、路名牌、导向牌的整合.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65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GB 5068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103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T 1556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CJJ 45 CJJ 89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准.
3.1
城市道路杆件
城市道路上用于设置路灯、交通设施、路名牌和导向牌等的立柱.
3.2
交通设施杆
设置了交通标志、智能交通设施的杆件.
3. 3
大型交通设施
支撑方式为悬臂式、门架式的交通标志、智能交通设施.
3. 4
小型交通设施
支撑方式为柱式的交通标志、智能交通设施.
4基本规定
4.1杆件整合应综合考虑、布局合理,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4.2杆件整合前应对道路上的杆牌进行梳理,取消不必要的杆牌.优先保留路灯杆及交通设施杆,其他标识标牌应与路灯杆或交通设施杆合并.4.3应对交通设施杆先进行整合,再将路灯杆与交通设施杆进行整合,并应满足GB 5768及GB 506884.4整合后的路灯、交通标志、智能交通、路名牌、导向牌等应满足其各项设施功能发挥及结构安全. 的要求.
5整合要求
5.1交通设施杆整合
5.1.1交通设施杆的整合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交通设施杆整合原则
交通标志、智能交通 合杆原则大型指路标志、大型分道标志、大型信号灯 可单独立杆对灵活的标志 小型指路、旅游区、注意行人、施工标志、禁止左转等设置位置相 应整合至附近大型交通设施杆小型人行横道、单行路、停车让行、禁止驶入、线形诱导标等设置位置相对固定的标志 宜整合至附近大型交通设施杆小型信号灯、视频安防监控等 智能卡口、行程OD调查、微波流量检测、运法监测、交通监视、
5.1.2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宜整合至一个支撑结构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个,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5.1.3不同种类的标志不宜并列设置.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志、 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上不应超过两种标志.
5.2灯杆与交通设施杆整合
5.2.1新建道路路灯杆与交通设施杆整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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