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13.10.31
- 【字 号】粤价函[2013]1233号
- 【施行日期】2013.1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3〕1233号 2013年10月31日)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重新核定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标准的函》(粤公资交采〔2013〕15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和采购(简称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招标采购时,可向招标采购人(与投标报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收取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
二、省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件1);其它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件2)。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1.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其他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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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
1.2% |
1.2% |
0.8% |
|
0.88% |
0.64% |
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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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 |
0.36% |
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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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0.2% |
0.28% |
|
0.2% |
0.08% |
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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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0.04%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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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 |
0.028% |
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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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4% |
0.0064% |
0.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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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8% |
0.0048% |
0.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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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2% |
0.0032% |
0.0032% |
注: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5亿元以上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票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280万元、240万元和36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附件2
其他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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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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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5% |
1.0% |
|
1.1% |
0.8%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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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0.45% |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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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25% |
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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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
0.1%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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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0.05%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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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5% |
0.035% |
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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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 |
0.008% |
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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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 |
0.006% |
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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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 |
0.004% |
0.004% |
注: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5亿元以上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票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7〕5069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2014〕30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粤发〔2010〕6号)等规定,按照《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7号)要求,为规范整合后的平台交易服务收费,促进各类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和有序竞争,切实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简化归并收费项目。本通知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纳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粤发改公资函〔2016〕7号)范围的各类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工程类、采购类、自然资源类、产权资产类、公益资源类和行政资源等6大类24项(具体类项随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适时调整更新为准)。现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中的“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排污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等7项,统称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各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擅自增设、分拆收费项目。
二、规范统一收费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公益一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提供的各类交易服务收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及企业提供的属于《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各类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由现行的省、市两级定价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负责委托的政府部门(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各级公益二类、三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的其他各类交易服务,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的各类交易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平台运行机构依法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各级公益二类、三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的各类交易服务,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统一的收费政策要求,及时清理废止本部门制发、转发的相关政策文件,并适时修订本级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对各级政府价格部门截留定价权,违反本通知规定制定价格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监督,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对各级公益二类、三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市场主体擅自增设分拆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规定公示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各地清理情况(包括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016年收费金额,以及清理废止的政策文件目录等),请于10月2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我委(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9月22日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标准
【信息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18-04-26】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69),委托我中心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委托人支付交易服务费。为规范交易秩序,特制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中标/成交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按下表以中标/成交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中标金额 (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
0<N≤100 | 1.5% | 1.5% | 1.0% |
100<N≤500 | 1.1% | 0.8% | 0.7% |
500<N≤1000 | 0.8% | 0.45% | 0.55% |
1000<N≤5000 | 0.5% | 0.25% | 0.35% |
5000<N≤1亿 | 0.25% | 0.1% | 0.2% |
1亿<N≤5亿 | 0.05% | 0.05% | 0.05% |
5亿<N≤10亿 | 0.035% | 0.035% | 0.035% |
10亿<N≤50亿 | 0.008% | 0.008% | 0.008% |
50亿<N≤100亿 | 0.006% | 0.006% | 0.006% |
100亿<N | 0.004% | 0.004% | 0.004% |
二、中标/成交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货物、服务类项目每宗收费15,000元,工程类项目每宗收费10,000元。
三、无预算的资格采购项目,按每宗中标人5,000元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单个项目合计总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特殊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实行。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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