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内财建〔2010〕54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治区各中介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 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对《自治区本级财 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内财建一〔2003〕499号) 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作为自治区本级财政评审付费管理及结算的依据。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 办法
二 0 0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财政 投资 费用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印发 |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 评审付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 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 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 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等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 原则,自治区财政厅向受托评审机构拨付评审费用,受托评 审机构不得向被审查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支出的实际需要,评审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财政投资评审费用年终节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本年预算不足时按程序申请追加。
财政投资评审,从原渠道归还的政府投资核减额部分, 原则上可从中计取安排一定比例的评审费用。
第四条 评审付费范围
(一)委托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结)算 评审费用;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性专项支出资金的专项 核查及追踪问效费用;
(三)项目库管理及后评价费用;
(四)委托进行财政投资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 出 ;
(五)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盟市对自治区本级的财政性投 资基本建设项目或其他专项资金进行评审,根据项目情况给予盟市一定补助。
第五条 付费额的确定。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委托投资评 审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评审质量来计算确定应付投资评审费用。
(一)投资评审付费额的确定。
投资评审付费额根据实际评审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 易程度、评审报告质量、核减额追加费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 为 :
投资评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1+难度系数)+特殊要 求补助费+评审报告质量费+核减额追加费
1、基本付费额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 工决(结)算全过程全额核定;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 概算、预算、决(结)算全过程评审或对同一项目分阶段委 托同一评审机构评审的,三个阶段的付费比例分别按全过程 付费额的30%、30%、40%拨付;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 算原则上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评审,若确有特殊情况分别委托 不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只对某一单项委托评审的,分别按全过程付费额的60%、70%、80%拨付。
基本付费额的确定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确认的实际评 审投资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 ∑ 实际评审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1)评审项目投资额在100 万元(含)以下,投资评 审基本付费额按实际投资额的4‰计算确定;
(2)评审项目投资额在100-500 万元(含)以下,投 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实际投资额的3.5‰计算确定;
(3)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含)以下,投 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实际投资额的3‰计算确定;
(4)评审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 以下,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实际投资额的2.5‰计算确定;
(5)评审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 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2‰计算确定;
(6)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项目, 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5‰计算确定;
(7)评审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至50亿元(含),投资评 审基本付费率按投资额的1‰计算确定;
(8)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投资评审基本付 费率按投资额0.5‰计算确定。
2、难度系数按委托评审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由财政 厅与委托评审单位在签订委托协议(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难度系数控制在0.1-0.3之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进行累加计算。具体分类如下:
(1)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 污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项目跨自治区、跨盟市难度系数为0.1;
(3)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3、自治区财政厅委托项目时,对有时效性等特殊要求 的,给付特殊要求补助费,每项付费额按基本付费额的10%计算确定。
4、评审报告质量系数由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经专家或 相关评审机构对评审报告复审后的结果确定,具体分四个 等 级 :
(1)评审报告优良,质量系数为0.1;
(2)评审报告合格,质量系数为0.0;
(3)评审报告基本合格,质量系数为-0.2;
(4)评审报告不合格,不予支付评审费用,并取消其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
具体计算公式:评审报告质量费=基本付费额×质量系 数
5、核减额追加费:按照评审审定的核减额的3-5%计取。 即核减额的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按政府投资核减 额的3%计取;核减额的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40-50%(含) 的按4%计取;核减额的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40%(含)以下 的按5%计取。
(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费用的确定。
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费用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 费、办公费、公杂费等费用并考虑一定比例的利润额核定, 由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委托业务时确定。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食宿补助: 400元/天、人标准;
2、交通补助:按照往返不同地区采取不同补助标准计 算,即: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500元/人/单程;兴安盟、 通辽市、赤峰市300元/人/单程;乌兰察布市、包头市、鄂 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50 元/人/单程;锡林郭勒盟、乌海市、巴彦淖尔市100元/人/单程;阿拉善盟200元/人/单程;
3、检查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或项目财政投资额、项目类别及项目个数等综合因素核定。原则上按照项目个数确 定,每个补助5000-10000 元;汇总费用每个专项资金项目 补助10000-20000元。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委托业务协议(合同),结合 业务的进展情况,可预付评审费用,预付金额最多不超过协 议金额的50%,待评审报告批复后,再办理评审费用结算。
第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内财建一〔2003〕499号)同时废止。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