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物 价 局
浙 江 省 财 政 厅文件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浙价费〔2016〕211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
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
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
空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省委省 政府省军区关于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 〔20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 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有 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调整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 设费标准,并就规范人民防空建设收费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
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 (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
地面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构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 建筑)。
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 、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应建尽建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 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 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 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 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 分之八、百分之七;
(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 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 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 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 地下室的,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具体收费 标准详见附件)一次性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 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的;
(三)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 建 的 ;
(四)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 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安全的;
(五)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最小净高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
四、建设单位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不建或者少建防 空地下室的,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下列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 减 免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 共租赁住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人防工程 易地建设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人防工程 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 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 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五)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 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
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六)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 程易地建设费;
(七)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 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 屋,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工 程易地建设费。
(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 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九)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
五、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时,按 照省与设区市5:95的比例分成。各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 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时,按照省、县(市)5:95的比例分 成。
六、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入用于政府投资的人防工程,由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 度,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金额上交财政, 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物价局浙 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 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浙江省
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易 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 号 ) 同 时 废 止 。
附件:浙江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 件
浙江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m²
城 市 |
收费标准 |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 |
2500 |
绍兴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衢州市、 台州市、丽水市、舟山市8城市 |
2100 |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 |
1700 |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 |
1300 |
注: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 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 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浙江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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