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 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及苏州工业 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国防动员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等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含改、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2000元。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辖区和县(市)具体收费标准,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减免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项目免收;
(二)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免收;
(三)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
(四)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收;
(五)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收。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收;
(六)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收(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七)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免收,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八)对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项目减半收取;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从其规定。
三、征收流程
(一)费额确认。有权审批部门按规定审核确认应缴费额,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费源信息核定书上载明。有权审批部门通过省级财税共享平台向税务部门提供已审批项目的费源信息(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按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确认费源信息)。
(二)申报征收。缴费人根据有权审批部门核定的缴费金额,按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跨区域审批的项目,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申报时,要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费源信息核定书载明的审批级次和项目类型选择对应的征收子目,确保预算级次准确对应。
2.有权审批部门在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费源信息核定书时,需一次性告知缴费人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各项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渠道、办理时间、地点等)。
(三)缴库开票。税务部门应将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对应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为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退库管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需要申请办理退库的情形,按照财政部门相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四、征收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省与市、县(市)共享收入,按照省级3%,设区市、县(市)97%分成,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国防动员建设等方面。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切实履行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征收、缴库、使用等职责,全面提升我省国防动员建设水平。
(二)严格落实依法收费工作。各地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制定减免优惠措施、改变资金用途等。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经费使用等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1月12日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文件
宁财综〔2024〕30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发展 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建设与交通局)、行政审批局,国家税务 总局南京市各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优化营商环 境,助推国防动员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24〕6 号)《江苏省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苏防规〔2020〕1 号)《国家税务总
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税发〔2021〕 56 号)等规定,现将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等管 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 一)征收范围。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含改、扩建新增 面积)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 9%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 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 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应按其应建 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征收易地建设费,一般民用建筑收费标准为 2000 元/平方米, 自持的主要用于科研的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为 1200 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收费标准为600 元/平方米。
二、减免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减免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一)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项目免收;
(二)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 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 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免收;
(三)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
(四)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收; 幼儿园、新建学校教学楼减半收取;
(五)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 贫搬迁项目免收。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 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 收;
(六)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收(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七)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免收,对营利性 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八)对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项目减半 收取;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从其规定。
三、征收流程
( 一)市国动办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由市国动办依职权按 规定审核确认应缴费金额,并在费款审核通知书上载明,推送至 缴费人。同时通过省级财税共享平台向税务部门提供已审批项目 的费源信息(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按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确认费源 信息),通过工作联系单向市建委费用征收中心推送应征信息。 建邺区国动办审批的项目参照市国动办审批项目执行。
(二)江北新区及各区(园区)行政审批局、国动办(建交 局)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除建邺区), 由各审批部门按规定审 核确认应缴费金额,并在费款审核通知书上载明,推送给缴费人。 同时通过省级财税共享平台向税务部门提供已审批项目的费源 信息。
(三)市国动办,江北新区及各区(园区)行政审批局、国 动办(建交局)在传递费源信息时,应按规定准确填写费款预算 级次。由市国动办、建邺区国动办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选择地 市级审批,费款入国家金库南京市中心支库;由江北新区及各区 (园区)行政审批局、国动办(建交局) 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 选择区县级审批,费款入国家金库江北新区及各区(园区)支库。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批部门在出具行政许可决 定书或费款审核通知书时,应一次性告知缴费人到税务部门申报 缴纳的各项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渠道、办理时间、地点、联系 方式等)。
(五)税务部门应将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对应的 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为缴费人开具财政部 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缴费人完成申报缴款后,各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缴费 信息传递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批部门。市国动办负责受 理审批的项目, 由各区税务局将缴费信息实时传递给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同步传递给市国动办及市建委征收中心;建邺区国动办
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由建邺区税务局将缴费信息实时传递给市 税务局,市税务局统一传递给市建委征收中心。
税务部门按缴费人分项目进行台账登记,进行跟踪管理。市 国动办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各区税务局每个月结束后 3 个工作 日向市税务局报送征收台账,市税务局汇总后在 2 个工作日内传 递给市国动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国动办(建交局)负责受理审 批的项目,由区税务局在每个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台账 传递给同级审批部门。
(七)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因工程项目汇算清缴需要退库 的,由缴费人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批部门申请,由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批部门出具退费通知书,税务部门按照退 费通知书确定的金额办理退费。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 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需 要申请办理退库的情形,按照财政部门相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四、征收管理
(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省与 市共享收入,按照省级 3%,市 97%分成,市区按现有体制全额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国防动员建设等方面。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 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非并联审批项目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联审批项目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已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办理施工许可或与规划许可证 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承诺在收到一站式 收费系统缴费“一单清”后 7 个工作日内申报,并在 30 日内缴 清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审批部门可直接办理易地建设费征收 审核或与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合并办理,税务部门按照承诺期限进 行征缴。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国防意识, 切实履行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征收、缴库、使用等职 责,全面提升我市国防动员建设水平。
(二)严格落实依法收费工作。各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 标准、制定减免优惠措施、改变资金用途等。各区要加强政策宣 传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经费使用等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定期或视机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江 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 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 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 办《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
关于调整苏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字〔2018〕38号
各市、区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防局(人防办):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省民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防规〔2016〕1号)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市区(不含吴江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县级市及吴江区按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吴江区如不再按县级市管理后,则按市区标准执行。
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征收易地建设费,一般民用建筑收费标准为1200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收费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三、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自《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发布之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不含)期间内,行政相对人取得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许可的项目,可同时适用本通知和《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苏财综字〔2002〕91号苏价费字〔2002〕304号 苏人防〔2002〕137号),并按照“从旧兼从轻”和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苏财综字〔2002〕91号 苏价费字〔2002〕304号 苏人防〔2002〕137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民防局
2018年3月23日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泰价服〔2018〕8号
市民防局,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医药高新区发改委: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精神,经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4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400元。其中,对工业建设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按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执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按市政府《泰州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泰政规〔2018〕2号)执行。
三、以上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6日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民防局
关于调整南通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价费〔2018〕14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财经局)、人防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通州湾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600元,除工业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100元。
二、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经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审批后,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已按照《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6〕1号)审批,尚未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民防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经费使用和收费公示等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8年7 月20日起执行,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南通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通防字〔2003〕50号、通财综〔2003〕17号、通价费〔2003〕61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民防局
2018年7月16日
无锡市物价局 财政局
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锡价服〔2018〕43号
各市、区民防局 物价局 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1200元收取;江阴市、宜兴市按每平方米1000元收取。工业类建设项目、物流类建设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全市统一按每平方米600元收取。新建民用建筑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无法补建的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
二、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规定的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学校舍工程、养老和医疗工程等建筑项目,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等文件精神,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各级民防主管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规定、经费使用、票据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报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起执行。《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锡防办发〔2003〕61号)、(锡财建〔2003]25号)、(锡价服〔2003〕228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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