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8〕5号
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修订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并报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2月22日起实施,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民防局关于细化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京民防发〔2016〕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北京市民防局
2018年01月10日
附件: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2.建设项目基础底板底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如配建防空地下室,其净高不满足规定的;
3.依据规划部门意见,建设项目无地下建筑的;
4.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且小于1000平方米;
5.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如必须利用地下室安装,可建设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
6.建设项目地下建筑呈点状独立分布,一点或多点整合不能构成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以上防空地下室的;
7.建设项目遇有需保留或已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8.建设项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岩、垃圾回填等地段且基础底板底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9.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10.地下室位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
11.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因地形影响不能全部建于地下,地形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 人防工程
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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