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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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价费[2017]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水土保
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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