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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91—2021 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 Regulation onEnergy Conservation andEnvironmental ProtectionTechnologyforBoiler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21年12月3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91—2021 前言 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局)下达制订《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节能规》)的立项任务书.
2019年7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工作组,召开起 草工作组首次全体会议,制订《节能规》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制订原则、重点内 容及结构框架,并且制订起草工作时间表.
起草工作组和各专业小组分别开展调研、 起草工作,多次召开研讨会,形成《节能规》草案.
2019年10月,起草工作组召开全体会议,对《节能规》草案内容进行了调整, 其后经多次讨论、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1年3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公告 形式征求社会意见.
2021年6月,起草工作组再次召开会议,对相关意见进行讨论,形成送审稿.
起草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2021年12月30日,《节 能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
本规程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G0002-2010)、《工业锅炉能效 测试与评价规则》(TSGG0003-2010)两个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基本保留了原来 安全技术规范中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的要求增加了锅炉环保的基本要求.
本规程还结合近年来锅炉节能环保技术的发展和 相关政策要求,优化了锅炉节能环保的相关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91—2021 目录 1总则 (①) 2设计 (①) 3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 (5) 4销售和进口 (7) 5使用节能管理 (7) 6测试与评价 (9) (9) 附件A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 (11) 附件B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方法 (14) 附件C锅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测试方法 (17) 附件D锅炉仪表配置基本要求 (21) 国家市场监督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91—2021 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环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 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及其节能环保相关的辅机、监测 计量仪表、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锅炉及其系统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进口、 使用、检验检测(含测试,下同),应当符合本规程关于节能的要求;锅炉的生产、销 售、进口应当符合本规程关于环保的要求.
1.3锅炉节能环保基本要求 锅炉的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单位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不符合节能环 保要求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
鼓励研究和应用新村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 率、减少二氧化碳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2设 计 2.1基本要求 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 相关标准和要求.
锅炉及其系统设计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效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进 行系统优化.
锅炉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锅炉额定负荷(蒸发量或者热功率,下同)下的设计热效 率,以及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信息(注2-1), 未标明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不予通过其设计文件鉴定.
注2-1:电加热锅炉、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不要求提供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数据.
TSG 91—202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2设计文件 2.2.1设计计算 锅炉设计计算应当包括强度计算、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高压 以下自然循环蒸汽锅炉除外)等内容,以确定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
2.2.2设计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明确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负荷范围、燃料要求、燃料消耗 量、给(进)水温度,额定负荷下的热效率、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和配套的辅机 要求等指标,以及基准氧含量、锅炉额定负荷下的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
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包括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环保运行操作说明等 内容.
2.3锅炉节能环保主要参数指标 2.3.1热效率和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 额定负荷下,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应当满足本规程附件A中限定值的要求,附件A未 覆盖的其他锅炉设计热效率、锅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值应当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2.3.2排烟温度 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并且在额定负荷下,符 合以下要求: (1)热水锅炉和蒸汽锅炉,不高于170℃; (2)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 50℃; (3)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170℃; (4)余热锅炉、垃圾类烧锅炉的排烟温度按照实际情况优化设计,不作定量规定.
2.3.3过量空气系数 额定负荷下,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注2-2)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不大于1.4; (2)层燃锅炉,不大于1.65; (3)正压液体燃料锅炉、正压气体燃料锅炉(注2-3),不大于1.15; (4)负压液体燃料锅炉、负压气体燃料锅炉(注2-3),不大于1.25; (5)余热锅炉、垃圾楚烧锅炉的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按照实际情况优化设计,不 作定量规定.
注2-2: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一般指热力计算中最后一级受热面的过量空气系数.
注2-3:贯流锅炉,不大于1.3;高(焦、转)炉煤气锅炉和生物质气锅炉,不大于1.4;表面 燃烧锅炉,不大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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