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246)—旋喷桩空桩及引孔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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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喷桩空桩及引孔计价的争议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采用三重管旋喷桩,设计图纸说明施工时采取引孔措施,成孔直径φ150mm。合同清单在基坑支护工程中开列了三重管旋喷桩(实桩)项,没有单独开列旋喷桩空桩和引孔清单项,而在桩基础工程中开列了预制管桩引孔清单项,项目特征描述为“打(压)桩施工前于该桩位处预先钻孔,钻孔直径不大于350mm”。双方对旋喷桩空桩及引孔费用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旋喷桩综合单价已包含旋喷桩施工所有工作内容,且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合同计价方式及合同价款之基坑支护工程中约定“中标清单综合单价已包括人材机、运输、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用。其中,搅拌桩及旋喷桩(桩长按实桩长计)的清单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了其空桩、入岩的费用”,故不予计算旋喷桩空桩及引孔费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清单三重管旋喷桩(实桩)项目特征无相关引孔描述,不包含引孔费用,引孔应按合同类似清单项计取费用。三重管旋喷桩(实桩)清单项为实桩清单,旋喷桩空桩应另行计算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约定,空桩的费用应在合同清单三重管旋喷桩(实桩)投标单价中考虑,不予另行计算。三重管旋喷桩(实桩)清单项目特征没有引孔钻孔施工工艺和工作内容的描述,属于清单漏项,应另行计算引孔费用,但旋喷桩引孔直径φ150mm,故预制管桩引孔直径φ350mm的清单单价不适用,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2条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项目特征不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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