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 6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6171.1—2024 部分代替 GB 16171—2012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4⁃12⁃26 发布 2025⁃04⁃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GB 16171.1—2024 目 次 前言··························································································································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 6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8 7 污染物监测要求········································································································8 8 实施与监督············································································································10 附录 A (资料性)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11 Ⅰ GB 16171.1—2024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 态环境质量,促进炼焦化学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6 年,2012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201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部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 ——调整了实施与监督要求。 现有企业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 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环境 调查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12 月 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Ⅱ GB 16171.1—2024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 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 16171—201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90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可溶物的测定 索氏提取⁃重量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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