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6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9 第四章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11 第五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13 第六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22 第七章档案管理 27 第八章附则 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范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等,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 抽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 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 建筑保温)等类别);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 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 工程。 第四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 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权限,报省级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城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城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 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督促指导本系统建设工程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备案抽查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的所有单体工程,视为 一项建设工程;同一建设工程中有一个或多个特殊建设工程的, 整体视为特殊建设工程;同一建设工程中所有单体均为其他建设 工程的,整体视为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机构建设,实行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同 时应明确或设立专门机构,充实专业技术力量,配置相关装备器 材,加强各种保障,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能力。 第七条不具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业技术能力的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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