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1-北京市《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DB11_T 79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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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 CCS P 15/1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791—2024 代替 DB11/T 791-2011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fire-protection facilities equipmen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2024 – 12 – 25 发布 2025 – 04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791—2024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设施安装和管线敷设 . 1 6 系统设置 . 2 参考文献 . 7 I DB11/T 79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 791—2011《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与 DB11/T 791—2011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订了“文物建筑”的定义,调整了术语(见第3章); ——删除了设计相关条款(见2011年版第4.1、4.2、4.4、5.1.7、6.1、6.3、6.4、6.5.1、6.7、 6.8.1消防水炮设计部分的要求、6.8.2、6.8.4、7.1、7.2、7.3、7.4、8.1、8.2.3、 8.2.6、9.1、9.2.1、9.2.4、10.2、11.1、11.4、11.5、11.6、11.7、11.8、11.9条、附录 A); ——删除了探火管式灭火装置、消防水幕等不能在文物建筑中广泛应用的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见2011年版第6.8.5、7.5 条); ——修改了电气线路选型和敷设要求(见第5.6、5.7 、5.8、6.1.7条); ——修改了消防 控制室、 消防水池、消防设备用房的设置要求(见第 6.1.1、6.1.3、6.1.4、 6.1.5条); ——修改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见第6.9条); ——增加了消防设施应结合文物保护要求和现场条件进行设置的要求(见第4.4条); ——增加了消防设施安装应与文物保护工程协调实施的要求(见第4.5条); ——增加了火灾报警设备应根据线路长度进行设置的要求(见第6.2.2条); ——增加了探测区域、报警区域的划分要求(见第6.2.3条); ——增加了采用消防水带接力灭火的相关要求(见第6.4.3、6.5.4、6.5.5条); ——增加了室外消火栓配套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箱的配置要求及消防标识的设置要求(见第 6.5.3、6.5.6条); ——增加了灭火器的设置要求(见第6.7.4、6.7.5、6.7.6条); ——增加了移动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的设置要求(见第6.8条);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消防救援局共同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消防救援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消防救援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文 物工程质量监督站、故宫博物院、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天安门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豪杰、李云浩、韩瞳、杨欣、刘昊、沈金波、贾健、卢东民、谢增洋、吴 殿辉、安卫华、申静、张克贵、肖东、黎冬青、李镇岐、安日新、尤建军、周硕、王建维、张浩、郭 明宇、吕忠霖、欧阳苏勇、李月。 本文件于2011年首次发布,2024年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1/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的总体要求以及设施安装和管线敷设、系统设置的 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247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公布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以及具有 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4 总体要求 4.1 消防设施应按照对文物建筑“最小干预”的原则进行设置,并具有可逆性,避免破坏 文物建筑本体。 4.2 消防设施设置应保证消防功能的实现并兼顾文物风貌保护。 4.3 宜利用、改造和升级已有的消防设施,并在原有位置和路由上进行安装敷设,实施范 围内废弃的消防设施应拆除,并对拆除部位进行修复。 4.4 消防设施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结合文物建筑现场条件进行设置,满足设计要求。 4.5 消防设施的安装宜与文物保护工程协调实施。 4.6 消防设施在室外设置时,应选用专用设备或采取防水、防尘措施。 5 设施安装和管线敷设 5.1 消防设施和管线在文物建筑内部设置时,宜采用明装明敷工艺。 5.2 不应在原有彩画、壁画、雕刻、题名、题记以及室内外各类装修装饰等文物本体上 设置消防设施和敷设管线。其他部位宜采用箍、戗、卡等形式进行固定,并采取保护措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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