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5-《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

image_print阅读模式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 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 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 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变更及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划条件的出具和管理,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 建设用地,应当以经依法批准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为 依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建设用地,应依据经依法 批准的村庄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 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 用。 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 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4 — 第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 划条件的出具、变更等管理工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条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一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过程中,应保持经依法批 准规划条件的连续性、一致性。 第六条 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以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不得将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 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件; (三)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 (五)改善生态环境,注重城乡风貌提升;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七)符合城乡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乡安全。 第二章 规划条件内容 第七条 规划条件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途分类(原则上使用 二级类和三级类)、范围、面积和可兼容等内容;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等; — 5 — (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物业管理、托幼、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电动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四)绿化配置要求。绿地率的设置等要求; (五)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日照 和建筑退让等要求; (六)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机动 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广场等;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 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规划条件补充要求 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 求: (一)建筑体量、建筑面宽、建筑色彩、建筑风格与形 式等城市设计要求; (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 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三)环保、人防、防火、防爆、防洪、防震、防治地 质灾害等要求; (四)高压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 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 求; (五)城市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 速公路等交通设施要求; — 6 — (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七)附图采用 1:1000 或者 1:500 现状地形图;附图 应当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及代征用地范 围、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 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等; (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可兼容项目的用途分类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 明确,严禁设置规划条件之外的用途分类。 第十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 分类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 地比例和规模;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用途建筑可以结合整 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或者建筑比 例,其他规划控制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 第十一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 准和省、市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三章 规划条件出具 第十二条 在土地供应阶段,根据拟采用的土地供应方 式出具规划条件。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批准使 用集体土地举办乡镇企业 、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 益事业的,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出具规划条件,并纳入国 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但对于 — 7 — 土地开发强度和建筑风貌管控等没有特定要求或者已建房 屋补办用地手续等项目地块,可不出具规划条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时一 并出具规划条件。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 条件,作为出让公告 、有偿使用合同 、入市方案的组成部 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超过有 效期出让、划拨或者批准使用土地的,应当重新核定规划条 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部 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 年;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第四章 规划条件变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经依法出具 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 方式替代或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 规划条件变更应以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 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详 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 件变更手续。对于依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出具的规划条 件,其规划条件变更应按程序重新开展用地预审与选址出具 条件。 — 8 —

资源下载
下载价格8.88 椰币
VIP免费
购买后自动出现下载链接,如有疑问请加微信 xycost
0

评论0

请先
23G523-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造(PDF书签)下载
23G523-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造(PDF书签)下载
3分钟前 有人购买 去瞅瞅看
没有账号?注册  忘记密码?

社交账号快速登录

微信扫一扫关注
扫码关注后会自动登录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