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6-吉林省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与鉴定技术导则

吉林省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与鉴定 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safety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of self built buildings in jilin province 2024-12-05 发布 2024-12-05实施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吉林省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与鉴定 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Safety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of Self built Buildings in Jilin Province . 主编部门: 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24年12月05日 2024·长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 省具体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技术内容:1 总 则;2 安全隐患排查;3 安全鉴定及抗震鉴定。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 术内容的解释。 本技术导则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 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贵阳街 287号建设大厦 31 楼;邮编:130051;邮 箱:j1jsbz@126.com)。 本导则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冯 伟 李志国 许长胜 薛 雅 马新宇 王 萌 杨玉玺 冯妍童 李帅熠 黄冠儒 徐 良 李松航 王龙飞 王 野 卢 涛 高云龙 孔 朦 徐殿富 王 凯 袁 伟 蔡 磊 齐 际 崔佳龙 代建南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乐然 孙其锋 王 雷 吕耀鹏 目 次 1 总 则 .1 2 安全隐患排查 .2 2.1 一般规定 . 2 2.2 场地与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 . 3 2.3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 4 3 安全鉴定及抗震鉴定 .7 3.1 一般规定 . 7 3.2 调查与检测 . 7 3.3 一、二层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 . 8 3.4 城镇自建房、农村经营性自建房、三层及以上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 . 9 3.5 一、二层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抗震鉴定 . 10 3.6 城镇自建房、农村经营性自建房、三层及以上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抗震鉴定 .10 3.7 鉴定报告 .12 附录A 吉林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 .13 附录B 一层、二层农村非经营自建房鉴定报告模板 .16 附表C 城镇自建房、农村经营性自建房、三层及以上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鉴定报告模板 . 20 本导则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6 1 总 则 1.0.1 为指导自建房的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房屋安全鉴定及抗震鉴定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1.0.3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鉴定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1 2 安全隐患排查 2.1 一般规定 2.1.1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分为建筑场地与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两部分,并应按场地与 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安全排查结果中最严重级别作为房屋安全排查结果的级别。 2.1.2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未发现安全隐患。 1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建筑场地有危险情况,地基基础不稳定或结构竖向承重构件不 连续、构件连接构造不可靠或存在明显变形或损伤, 影响结构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所有人应立即 停止使用,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2 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一定的不均匀沉降或上部结构存在一定变形与损 伤。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变形与损伤较严重部位的构件进行观察使用,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 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 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结构体系合理、构件连接构造可靠,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 存在明显变形与损伤,或仅围护结构构件存在轻微损伤,但未影响到结构安全。该类房屋在后续 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定期进行使用安全的日常检查,当发现变形与损伤有发展迹象 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1.3 自建房排查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完成。 2.1.4 对于同一自建房内部分区域用于开展旅馆、民宿或长期出租房等经营行为的,应按经营 性自建房进行排查。 2.1.5 房屋产权(自建)人应提供房屋产权(自建)人信息和房屋建造年代、设计图纸、竣工 验收资料、安全鉴定(安全评估)报告等资料,并应提供使用过程中改造、加层、拆改结构构 件、使用用途变更、加固和维修情况等信息。 2.1.6 属于下列状况的经营性自建房,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 1 擅自增层、楼内加(夹)层、水平悬挑扩建的; 2 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或开挖地下空间的; 3 擅自将自住房改变为人员密集的经营性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培训 教室、老年人用房及影剧院、体育运动场所、KTV、桑拿浴室、歌舞厅、棋牌室、网吧、酒吧、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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