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前价格波动风险由谁承担的争议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以工程开工当期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而非按常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发承包双方就开工前价格波动风险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基准价格为工程开工当期发布的信息价,开工前的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工程造价管理是动态管理过程,本工程合同约定其材料及设备涨跌风险调差基期价格为开工时期,不符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显失公平。本工程从投标至开工的3个月时间内,管桩、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及设备普遍上涨10%以上,属于承包人投标时不能预见的情形,此期间价格上涨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文件及合同已明确约定价格波动调整所执行的基准价格为开工当期的信息价,且招标期间投标人未提出质疑,则基准价格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但若实际开工时间与招标约定的计划开工时间偏差大,或者工程投标至实际开工期间确实存在发承包双方无法预见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过大的情形,继续执行实际开工时期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有失公允的,建议双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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