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砂基准价确定的争议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材料调差范围包括细砂,材料调差执行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因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价中细砂均采用细砂(航务砂)价格,而2018年9月起造价站停止发布航务细砂信息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停止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如何调差向造价部门进行咨询,在根据造价部门意见对细砂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对其基准价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补充协议,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使用细砂(航务砂)的价格或其他任何价格进行报价,均认为是细砂的报价,属于投标人的自主报价行为,故价差调整时应以招标时期细砂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承包人认为,建设单位提出对细砂(航务砂)基准价进行修改不合适,细砂基准价为细砂(航务砂)价格不能随意改变。
三、我站观点
根据补充协议(一)第四条协议内容“价差调增/减比例”约定,价差调整时,基准价经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与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比价后确定。经查,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与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一致,故投标报价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即为细砂基准价。由于工程设计文件并无明确要求必须采用航务细砂,可以认为招标人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了航务细砂价格数据作为细砂价格,并不等同于施工一定要采用航务细砂。发承包双方应首先厘清符合施工质量标准的是航务细砂还是细砂。如果航务细砂符合要求,则以实际施工期间的航务细砂价格与投标报价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相比计算价差,但因造价站未发布施工期航务细砂信息价,则施工期航务细砂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市场询价方式确定;如果细砂符合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采用航务细砂价格或其他细砂品种价格进行报价,均认为是细砂价格,属于投标人自主报价行为,但价差仍应以细砂的施工期信息价与投标报价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相比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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