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2032-2024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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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CS R 18 D B 3 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032—2024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expressway maintenance engineering safety 2024 – 10 – 12 发布 2025 – 04 – 01 实施 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6/T 2032—2024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2 5 养护作业前安全管理 . 4 6 养护作业期安全管理 . 5 7 养护作业后安全管理 . 1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图例 .1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图例 .1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安全生产资料内容 .49 参考文献 . 53 I DB36/T 203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本文件由江西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X/TC 01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州管理中心、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 司、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建生、樊友庆、傅伟、钟天赐、刘兵、陈贵武、杨晓美、肖琪、朱渊、李鹏 飞、袁鹏、罗先明、刁文敏、刘建兵、肖斌、廖睿、谢俊、曾凡伟、罗雄环、吴春荣、周志辉、林琦、 黄健、余定健、熊涛、饶利民、袁燕云。 II DB36/T 2032—2024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养护作业前安全管理、养护 作业期安全管理、养护作业后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包括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 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高速公路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作业可参照执行。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68.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GB/T 28651 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9800.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防撞缓冲车 anti collision buffer vehicle 装有防撞缓冲装置、导向标志装置,在道路临时性封闭作业或低速跟随作业施工中,为行驶车辆提 供安全通行引导,并在失控车辆与防撞缓冲装置发生碰撞时,为失控车辆提供缓冲以及为作业区工作人 员提供安全保护的专用作业车。 3.2 养护作业控制区 traffic control zone for maintenance work 为公路养护安全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控区域,分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 渡区、终止区。 3.3 智能预警设施 intelligent warning facilities 1 DB36/T 2032—2024 一种可自行采集定位信息并将数据上传,通过语音提示,为行驶车辆提供路况信息的设施。 4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4.1 一般规定 4.1.1 各参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1.2 各参建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4.1.3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 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2 建设单位 4.2.1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单位 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 序。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4.2.2 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情况。 4.3 设计单位 4.3.1 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 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3.2 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 注明,提出安全防范意见。宜结合道路交通流量、线形、行车视距等特点,降低养护施工对交通影响。 4.3.3 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作业 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3.4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并按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 4.3.5 设计单位应开展动态设计,在施工过程中积极与参建各方沟通,持续优化交通保障方案和养护 安全作业方案。 4.4 监理单位 4.4.1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担任; b) 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副总监担任; c) 成员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4.4.2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承担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4.4.3 监理单位应根据养护工程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细则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有关内容。 4.4.4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安全生产会议、 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检查、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消防安全管理、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机械设备检查及特种设备复查、施工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复查、施工现场安全监理 等内容。 4.4.5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计量与支付申请资料。 4.4.6 监理单位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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