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1.0.1 为规范再生骨料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做到安全适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建设工程中再生骨料的应用1.0.3 再生骨料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再生骨料 recycled aggregate
利用建筑垃圾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的骨料的总称。
2.0.2 再生粗骨料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再生骨料中粒径大于 4.75mm 的颗粒。2.0.3 再生细骨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再生骨料中粒径不大于 4.75mm 的颗粒。2.0.4 微粉含量 content of fine powder
再生骨料中粒径小于 75um 的颗粒含量,2.0.5 再生微粉 recycled fine powder
采用以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为主要成分的建筑垃圾制备再生骨料过程中伴随产生的粒径小于 75um 的颗粒。2.0.6 混凝土再生骨料 recycled aggregate of concrete
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石经破碎、筛分等工序制备的再生骨料。其中,粒径大于4.75mm 的颗粒称为混凝土再生粗骨料,粒径不大于 4.75mm 的颗粒称为混凝土再生细骨料。2.0.7 混合再生骨料 mixed recycled aggregate
由废弃混凝土、砂浆、砖瓦中的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经破碎、筛分等工序制备的再生骨料。其中,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称为混合再生粗骨料,粒径不大于4.75mm 的颗粒称为混合再生细骨料。
2.0.8 再生骨料混凝土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掺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0.9再生粗骨料取代率 replacement ratio of recycled coarse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