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 湘财综函〔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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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函20181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后,部分市县财政局要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经请示财政部并商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地区类别及相应的计算比例,计算得出本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商同级发改、住建部门达成一致,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确定本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地区类别及相应的计算比例详见附件。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1月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表

地区类别计费单位收费对象执收单位计算比例备注
长沙、株洲、湘潭按上年度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设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住宅2.4%、办公用房(含配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2.4%,商业类3.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观划法》的规定,城市是指目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2.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3.上年度商品房平均售价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报建环节征收。
其余市(州)住宅2%、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2%,商业类2.8%
县(市)住宅0.8%,其他1.6%
建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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