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白蚁预防费标准| 浙价费〔20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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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核定监测控制技术白蚁预防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5〕3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推广使用监测控制技术防治白蚁,改善我省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31号)要求,现就监测控制技术白蚁预防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监测控制技术预防白蚁的,白蚁预防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别墅(排屋等)不超过10元,12层及以下的建筑不超过4元,13层(含13层)以上的建筑不超过3元。采用化学药物白蚁预防收费维持现有标准不变,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

二、白蚁预防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行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交财政。除按国家、省统一的政策权限规定确需减免的外,不得随意减免白蚁预防费。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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