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0.1 项目建议书是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为明确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原则、基本内容和深度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小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可参照执行。对水土保持专项工程和利用外资项目,可根据工程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内容和深度。
1.0.3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总要求,在经批准的区域综合规划、江河流域(河段)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基础上,明确现状水平年和设计水平年,对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水土保持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出建设任务、目标和规模,基本选定项目区,并对项目区的工程建设条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在可靠的资料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设的总体方案,进行典型设计,估算工程投资;评价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1.0.4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说明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等基本情况,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 基本确定工程建设主要任务,初步确定建设目标。3 基本确定建设规模,基本选定项目区,初步查明项目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等基本情况,涉及·工程地质问题的应了解并说明影响工程的主要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问题。
4 初步确定工程总体方案,选定典型小流域,进行典型设计,对大中型淤地坝、拦沙坝等沟道治理工程应做重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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