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农田建设资金补助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工作,制定并推动落实监督评价制度,强化结果运用等。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资金和项目管理内控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项目法人及其他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应配合监督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监督评价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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