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2G06 砖砌体结构抗震加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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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制依据
1.1本图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批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公告》(〔2022〕9号文)进行编制。
1.2依据相关标准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砖墙与型钢组合构件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GB 55021-2021
GB55032-2022
GB 50023-2009
GB 50702-2011
JGJ 116-2009
XJJ 105-2019
自治区抗震加固相关技术政策。
当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被限制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 适用范围
本图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地区的现有砖砌体(普通实心粘土砖及普通多孔粘土砖)结构房屋的抗震加固,9度区可参考使用。底部框架砖房加固时,设计应另行补充有关大样(如砖抗震墙、填充墙处理大样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加固大样等)。
3 加固工作程序
建筑结构抗震加固一般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建筑抗震鉴定一抗震加固方案选择一抗震加固设计→施工及验收。(施工中发现工程实际情况与加固施工图不相符时,应尽快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3.1 建筑抗震鉴定
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遵照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进行相应的加固设计;鉴定报告宜与抗震加固同时进行审查。
3.2 抗震加固方案选择
3.2.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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