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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8505-2022 历史建筑修缮与利用技术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有效地保护、传承、利用历史建筑,规范历史建筑的修缮、利用行为,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历史建筑的修缮、利用。
1.0.3 历史建筑的修缮和利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历史建筑 historical buildings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0.2 历史建筑风貌 features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结合了地方一定时期的历史文化、民族传统、地域特色的历史建筑与建筑群,所展现的形态、结构、工艺、色彩等方面的视觉特征和审美意象。
2.0.3 历史建筑修缮restoration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对历史建筑进行室外环境、建筑整体及其组成部分建筑、结构、机电等进行的修复行为。
2.0.4 历史建筑利用utilization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以保护为原则,在不损害历史建筑价值及功能的前提下,延续其原有功能或赋予新的适宜的当代功能,使之与当代城市相融合,并具备能够满足现代化城市生活的能力。2.0.5 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stuctual safety of historical buildings历史建筑具备应有的安全性、耐久性和实用性等基本功能。2.0.6 重点保护部位 key protected parts
体现历史建筑特征,具有代表性的结构体系、构造做法、平面布局及装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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