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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8557-2023 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房屋修缮建筑工程)
总说明
一、《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房屋修缮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是在《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HEBGYD-G01-2013)基础上,参照 2022 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已综合考虑了房屋修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施工地点分散、现场狭小、连续作业差、保护原有建筑、环境设施等造成的不利因素的影响。
二、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既有房屋建筑的拆除、维修、加固、改造等房屋修缮工程。
三、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过程结算及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
四、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人工消耗量是综合建筑市场各工种相应配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测定。包括完成本标准各项目全部施工过程所需的各种用工消耗量,综合了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不区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用工表示,按技术含量不同分为综合用工一类、综合用工二类、综合用工三类。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五、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
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损耗包括场内运输损耗、现场存放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2.采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3.用量很少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以“%”表示。
六、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机械规格种类及台班用量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确定的,并考虑了必要的机械停滞时间等因素。
七、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工日和机械台班,已按正常合理的施工运距计算在相应子目内。
八、本标准中的混凝土、砂浆是按预拌考虑的。
九、本标准的工作内容中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考虑。十、施工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应单独设置水表、电表,按表数量据实计量;未单独设置水、电表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商定。
十一、本标准中注有“ㄨㄨ以内”或“ㄨㄨ以下”者,均包括“xㄨ”本身;注有“xX以外”或“xx以上”者,均不包括“xx”本身。
十二、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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