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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8560-2023 城市污水处理智能监管系统技术标准
1 总则
1.0.1 为规范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智能监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提升城市污水处理智能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智能监管系统的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
1.0.3 城市污水处理智能监管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污水处理智能监管系统intelligent supervision systemof urban sewage treatinent
基于物联网、互联网、智能化、数字化等先进技术,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数据采集和传输、可视化运行管理、监督管理、预警预报等功能一体化的智能监管系统。2.0.2 过程数据监控 process data monitoring
根据工艺设计,对影响污水处理的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包括诸如流量、流速等工艺参数和诸如电流、电压频率、转速等电气参数)进行监测;结合污水处理厂生产工艺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情况,判定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2.0.3 数据采集传输仪 data collection and transmitter通过单向隔离器采集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信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或可编程控制器等设备。
2.0.4 智能监管平台intelligent supervision software
对污水处理各类数据进行存储、分析、处理、计算、展示的软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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