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 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 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 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的项目进行抽 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与装饰材料、构配件与 部品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检测 机构的资质审批,对全省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1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 测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 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活动。 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 测和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 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 程可靠性鉴定、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 能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 构件检测。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一,各项资质检测仪器、设备 配置见附件二。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实验室的 工作质量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实行资质管理,仅 对本企业产品出具检测数据,用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控制, 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六条 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进步,鼓励检测机 构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利用,推广应用先进 – 2 – 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办检测机构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及电子版(见附件三); (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资质认定证书及 检测能力附表原件及复印件(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 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学 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 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检测 技术培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即《质量手 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六)检测机构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 定合格的承诺书或承诺函,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 验仪器、设备位置图,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 的单位名称 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法人印 – 3 – 章。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办检测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材料,并交验相 关证件、证明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第九条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报材料后,应 当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 料后,应当即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 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 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组织专家安排现场考核评审。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资质标准的申请单 位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批准决定。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 现场考核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检测机构 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应对考核对象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 技术能力等做出客观评价,提出核查意见,填写《辽宁省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考核评审表》。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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