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 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 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 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 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 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 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 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 2 — 第五条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 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 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 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第六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落实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工作资金保障,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科学研究和人 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地 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第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定期培训机制,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技术 人员的分类分级培训,加强宣传解读与舆论引导,做好经验总结 与信息报送。 生态环境部将采用发布典型案例、召开现场会等多种方式加强经 验交流,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章 方案制定发布 第八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分为省、市两级,以落实生态保 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为重点,依据相关 标准规范制定,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同级政府发 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 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 — 3 — 直辖市下辖区县可单独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也可由市 级统筹纳入直辖市方案,具体要求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 确定。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协调性,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全省和各地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 上线总体目标; (二)全省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 元的空间分布图、面积比例和 需要分解到各地市的控制指标; (三)全省和省内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数字化建设要求; (五)实施保障措施; (六)本级党委和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落地性,根据省级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方案, 细化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二)全市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 单元边界、数量和面积比例; (三)全市和各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实施保障措施; (五)本级党委和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承担地方政府下达的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任务时,要加强与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 — 4 — 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技术衔接。技术衔接重点包括: (一)一致性: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的一致性; (二)协调性:与相关规划、区划的协调性,与周边行政区生 态环境管控单元类别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协调性; (三)科学性: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指南、成果数据规范 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 (四)需要重点衔接的其他内容。 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及时反馈意见,对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视情况组织开展专家咨询。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由同级政府以公 文形式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备案,备案材料应同步上传 至上一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备案申请函; (二)方案文本、图集、技术报告等; (三)备案说明,包括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重点事项说明、 征求意见、技术衔接、审议签批等情况; (四)科学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成果矢量数据; (六)其他支撑材料。 报备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 性、技术合理性进行审查,原则上应于30 日内(不含补正修改时间) — 5 — 反馈备案意见。备案意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直接予以备案; (二)对基本符合备案要求,但存在个别材料不齐全、内容不 规范、技术分析不到位等情形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报备机关应于 30 日内按备案机关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逾期应重 新申请备案。 报备机关完成备案后按程序发布实施并将发布文件抄送备案机 关。对多次补正备案信息的报备机关,备案机关可以视情予以通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 密法律法规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实施应用 第十四条 推动有关部门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 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 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引导传 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助力 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二)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 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分析与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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