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槽及基坑石方开挖预算定额选用的争议

某地下电力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沟槽支护采用放坡+喷射混凝土或灌注桩+支撑的支护形式,沟槽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沟槽深度3.219~13.828m。基坑支护采用多级放坡+喷射混凝土的支护形式,底面积>150㎡,基坑深度18.776m。沟槽及基坑石方开挖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进行凿岩施工,双方对沟槽、基坑石方开挖预算编制依据的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属性为市政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凿岩机破碎岩石的相关子目(D1-1-92~D1-1-96)进行套价。

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凿岩机破碎岩石”相关子目使用机械为手持式风动凿岩机,与实际施工机械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不符,且没有考虑在沟槽下凿石的施工降效,属于定额缺项,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参考其他相关定额,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中的“液压锤破碎石方”相应子目(G1-1-189~G1-1-193)乘以 1.30 系数与本工程施工机械和施工条件相符,应予借用。

三、我站观点

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沟槽及基坑石方开挖采用挖掘机带液压破碎锤的静态破碎施工工艺,查询现行的市政、房建定额均无相关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合同专用条款第14.1.1.2.2款约定,本工程的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上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未包含的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和省、市、区造价管理文件。本工程沟槽及基坑石方的开挖方式、施工工艺、施工条件和作业环境与《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的“液压锤破碎石方”子目较为相似,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中的“液压锤破碎石方”定额(G1-1-189~G1-1-193)子目进行计价,当遇到破碎坑、槽岩石时,相应子目按照定额规定乘以1.30系数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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