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分析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4〕9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规范执业,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分析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造价管理总站反馈,联系电话:8805037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30日

1.总则 1.0.1 为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引导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诚信经营、规范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廉政 建设,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 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审计条 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导则(试行)》 及现行的行业政策、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1.0.2 本工作指引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 基本原则,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常见的产生因素和误差性 质做出分析与分类,为政府及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提供理论参 考。 1.0.3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 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可参照。 2.术语 — 2 — 2.0.1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 审核确定的修正金额金额与原金额的差额。 2.0.2 造价差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的简称。 2.0.3 疏忽:行为主体周密性或执行力欠缺,导致行为结 果不能满足预期要求。 2.0.4 主观故意:行为主体具有明确的自主意图或目的性, 预见到其实施的行为将导致某特定结果,并有意追求或放任该 结果的发生。 2.0.5 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行为主体有意识地采用各 种方式、手段歪曲地反映建设项目相应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 控制等情况,违反行业规章、制度、准则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 文件。 2.0.6 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 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单 位。 2.0.7 审核单位: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复 核的单位。 3.非咨询单位造成的造价差额 因以下原因产生造价差额的,为非咨询单位造成。 — 3 — 3.0.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存在误差、缺失甚 至虚假情况,咨询单位依据接收到的资料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 件。 3.0.2 建设单位在咨询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职责工作、出 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后,另行更新工程资料,在审核单位审核 时予以提供。 3.0.3 参建各方对原合同条款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咨询单 位依据补充协议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3.0.4 审核单位审核时,施工现场情况较原施工现场出现 明显变化。 3.0.5 审核单位对经参建相关方确认的暂定价、暂估价、 无价材料签证价进行调整。 3.0.6 审核单位对咨询单位与参建各方已协商解决的争议 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3.0.7 审核单位采取破坏性方式抽查并采用相应数据。 4.咨询单位疏忽造成的造价差额 因以下原因产生造价差额的,为咨询单位疏忽造成。 4.0.1 咨询单位对政策、规范、计价依据、招标文件、合 同及补充协议等存在理解错误。 — 4 — 4.0.2 咨询单位套用定额时出现错、漏、重或换算错误等 情况,确定工程量时出现计算错误的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时 出现项目漏项、错项、特征描述不准确、列项不合理、不符合 计价规范等情况,及其他因缺乏严谨性引起的失误。 4.0.3 线性工程或工程量偏大、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咨 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踏勘及常规抽查工作的所得数 据样本不具代表性。 5.咨询单位主观故意造成的造价差额 因以下原因产生造价差额的,为咨询单位主观故意造成。 5.0.1 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外的或无政策依据的项目擅自 计取或扣除相应费用。 5.0.2 咨询单位对缺乏结算资料或实际并未发生的工程量 擅自计入工程造价。 5.0.3 咨询单位对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的甩项工程 漏扣或错扣。 5.0.4 咨询单位工程量计算稿存在明显缺失,或工程量计 算稿与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的数据严重不符。 5.0.5 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踏勘后,忽略踏勘 到的实际情况,经提示指正拒不根据项目事实增减相关内容、 — 5 — 调整相关数据。 6.违法违规情形 6.1 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存在以下情况的,为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6.1.1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图纸、无工程量计算底稿的情 况。 6.1.2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未按照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未经 执业人员签字盖章或加盖虚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单 位公章的情况。 6.1.3 实际执业人员与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签字盖章人员不 符的情况。 6.2 作误导性陈述 咨询单位及执业人员有意识地忽略实质内容,在造价咨询 成果文件中陈述与项目事实不符的、导致建设工程其他相关主 体对实际情况产生错误判断的内容,造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经济损失。 6.3 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有意识地忽略项目事实,采取各种方式、手段提 高或降低建设费用的预计或实际支出金额,经提示指正仍拒不 — 6 — 整改,主观故意造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经济损失。 6.4 伪造造价数据 咨询单位有意识地偏离基于工程实际和真实项目资料等 计算出的造价数据,无任何事实依据编造和提供有差异的、虚 假的数据。 7.其他 7.0.1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导则 (试行)》,因咨询单位疏忽造成造价差额的,单项误差率±10% 及以上的项目占所有项目数量 10%以内(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 价除外)、设计概算综合误差率±8%以内、招标控制价与施工图 预算综合误差率±5%以内、工程结算综合误差率±3%以内,工 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判定为合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0.2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 建设项目,因造价差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差额成因性质、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结合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确定相关 责任。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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