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指令期间按窝工还是停工计价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3#顶管工作井桩号K1+090,位于废轧钢厂内,轧钢厂内施工方式设计为埋管。因废轧钢厂征地尚未落实无法进场施工,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将轧钢厂内的埋管改为顶管,由于顶管设计路线变化,长度由512m变更为801.2m。承包人按设计变更实施顶管顶进249.5米时遇地下障碍物无法继续顶进,因其障碍物位于废轧钢厂内,无法进厂勘测和处理。等待发包人协调期间,承包人依据发包人要求顶管施工人员及机械原地待命,每天保持顶管的压浆工作,直至接到发包人发出撤场的指令为止。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协调期间的窝工费和机械租赁费用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6.1款的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6)条 “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约定,对承包人的索赔费用不予支持。

承包人认为,顶管施工遇到障碍物后,根据专题会议要求安排该段顶管工人和设备原地待命,以便随时等候建设单位的协调情况进场处理障碍物,因此在等待发包人与废轧钢厂协调沟通期间,承包方施工人员窝工及机械租赁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数量和预算定额相应计价标准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所附的本工程详勘报告揭示招标图3#顶管工作井桩号K1+090不存在地下障碍物,设计变更后顶管路径发生了变化,处理障碍物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投标报价要求所考虑的风险范围,且本争议事项的费用为顶管遇到障碍物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进入现场处理,按发包人要求原地等待指令期间为保持顶管施工机具处于正常施工状态而对顶管进行压浆所发生的人工费、窝工费、机械租赁及机械停滞费用,期间发包人并未因预见会与工厂协调未果而发出停工通知,属于窝工情形,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96.1款约定的停工情形,故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5条现场签证事件的约定进行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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