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

ICS 75.010 E 01 Q/SH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H 0729—2018 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water environmental risk 2018-05-10 发布 2018-05-31 实施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发布 Q/SH 0729—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理工加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志国、杨洋洋、谢谚、房师平、牟桂芹、滕宗礼、李立峰、李援、张力、韩 艳萍、孙一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Q/SH 0729—2018 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监测监控设施 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化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水体环境风险防控,包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 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以及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码头、汽车加油加气站的水体污染预防与控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管道 储运公司和销售公司的油品储运设施、煤化工企业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计规范 GB 50737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GB 50747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GB/T 50934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 JTS 149-1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S 165-8 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 JT/T 451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 SH/T 3169 长输油气管道站场布置规范 环办〔2014〕34 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排水 指事故状态下排出的含有泄漏物,以及施救过程中产生其他物质的生产废水、清净下水、雨水或消 防水等。 [环办〔2014〕34号,定义3.7] 3.2 事故排水储存设施 1 Q/SH 0729—2018 储存事故排水的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包括围堰和防火堤内区域、排水管渠、事故池、事故罐以及事 故时可用于储存事故排水的其他设施(如油品储罐等)。 3.3 生产污水 生产过程中被污染的工业废水。 [GB 50747—2012,定义2.0.1] 3.4 污染区 有污染的物料或污染物泄漏的区域或部位。 [GB/T 50934—2013,定义2.0.7] 3.5 初期雨水 指刚下的雨水。一次降雨过程中前10min~20min降水量。 [GB 50483—2009,定义2.0.11] 3.6 清净雨水 未受污染或受较轻污染,不经处理即符合排放标准的雨水。 3.7 事故排水汇水区 相对独立的事故排水收集区域。 3.8 环境通道 企业外排口(生产污水排口、清净雨水排口)至最终受纳水体间的路径。 4 总则 4.1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水体环境风险综合预防与控制体系,确保全部事故排水处于受控状态,并进行 妥善处置。 4.2 企业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水体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重新评估,根据评 估和排查结果采取必要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有效控制水体环境风险。 4.3 企业宜结合当地地形、厂区平面布置、道路、雨水系统等因素综合考虑,以自流排放为原则,对 厂区进行合理的事故排水汇水区划分,尽量减少汇入事故排水的清净雨水量。 4.4 事故状态下,企业应避免事故排水进入外环境。第一,把事故排水控制在围堰和罐区防火堤内; 第二,把事故排水控制在排水系统范围内;第三,把事故排水控制在厂区范围内;第四,利用环境通道 避免大量事故排水进入敏感水体。 4.5 企业宜与周边企业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事故排水储存设施互联互通,提 高防控能力。 5 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5.1 装置区 5.1.1 应设置装置区小围堰或大围堰(或收集明沟),小围堰应满足 GB 50160 的设计要求;围堰区 内初期雨水收集后通过初期雨水管道收集到初期雨水储存池或切换到生产污水系统收集。 5.1.2 排水系统宜划分且不限于生产污水、初期雨水和清净雨水三个排水系统,各排水系统宜独立设 置。当装置生产污水量少且没有连续流时,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的排水系统可合并设置,可在围堰处设 置生产污水和清净雨水的切换阀。 5.1.3 装置区或多个装置联合区域宜设置初期雨水储存池和生产污水储存池,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分 别提升后去污水处理场;对于装置受到条件限制时,生产污水与初期雨水可合并设置生产污水储存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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