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海 口 市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文 件 海政字〔2022〕72 号 关于印发《海口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委政法委,桂林洋开发区、高新区: 现将《海口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2 年 12 月 13 日 中共海口市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13 日印发 – 1 – 海口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 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保障重大决策顺利实施,服务 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稳定大局,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央有关文件以及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琼办发〔2022〕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 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对可 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因素开展调查、分析、预测、评 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重大决 策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第四条 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 治思想,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坚持依法评估、应评尽评、评用并重、全程管控的 基本原则,不断提升风险评估的科学化、专业化、法治化、社 会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保障 – 2 – 第五条 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工作的领导,坚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必 经程序,做到管决策必须管风险,把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决策程序和政府工作 规则,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区党委办 公室、政府办公室应负责把关,对应评估而未评估的重大决策 事项不提交党委政府研究。 第六条 市、区党委政法委负责牵头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区党委政法委分管领导担任,成 员由网信办、发改委、公安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 务局、园林环卫局、信访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做 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加 强调查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督促工作落实,组织检查考 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发改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文 件精神,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 当把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对应评未评的 项目不予审批。 第八条 市信访部门应及时主动地将群众对重大决策事项 的诉求反馈给评估主体和决策主体,并积极敦促责任单位做好 信访化解工作。 第九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和评估经费 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 3 – 第十条 下列重大决策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民生的教育、住房、就医、就业、养老、食品 安全、服务收费等重大政策制定或者调整; (二)涉及人员安置和重大利益调整的事业单位改革、国 有企业改制等重大举措出台;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保、资源开发、垃圾处理等 容易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四)涉及对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经贸、文 化、体育、民族、宗教类的重大活动安排; (五)其他事关群众利益且可能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决策事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和立法决策、金融风 险处置决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主体是否有法定权限并在权限范 围内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及强制性标准。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和新发展理念,是否兼顾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 部利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尊重公序良俗,是 否体现以人为本,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政策 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是否会对群众生 产生活造成较大不便等。 – 4 –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相适应,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决策条件是否具备,决策方案、 配套措施是否周全,决策时机是否成熟,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和救济等是否及时充分,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 否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 攀比等。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隐患,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集体上访、非法聚集事件、群体 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潜在的网上网下跨界联动传导风险, 以及可能引发的重大舆情事件等是否具备防范化解能力。 第四章 评估主体和方式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 织实施。评估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党委和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决策事项承办部门作为评估主 体;决策事项由多个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作为评估主体。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 决策的党政机关作为评估主体。 中央、省事权项目在我市实施的,由中央、省决策部门和 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作为评估主体。中央部门和地方共同决策 的项目,由双方商定评估主体。政法委一般不作为评估主体。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评估,除涉及国家安全、 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外,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 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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