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总则
规范广州市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提高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水平,根据《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国际清单”)、《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
则(2010)》、《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的通知》(粤建造发
[2013]6号)及相关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指南。
广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或其他单位,可参
照本指南的清单项目描述标准进行相关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
本指南在国标清单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调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钢结构构件制作基价的通知》(粤建造发[2013]3
号)、《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
见》(粤建造发[2013]4号)、《关于贯彻〈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的实施意见》(粤建造发[2014]3号)、《关于贯彻《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的实施意见》(粤建造发[2014]4号)文件中本省补充的建筑、安
装、市政、修缮定额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使用《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
行)》(粤建科[2017]151号)请执行附录《广州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广州市装
配式建筑工程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制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编制人可在本指南的基础
上,根据项目的特点对相关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加或修改,但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2清单编码与项目名称
(1)清单编码与项目名称必须与国标清单完全一致,满足清单项目的数据归集与应用
使用,方便计算机进行工程指标、指数编制的汇总和分析。
(2)清单开项的时候对同类型的清单项目必须使用相同的9位编码。如:地下室出口
车道底板,要使用“混凝土板”的清单编码进行修改等。
(3)为了便于通过计算机对清单项目进行分类和检索,使用过程中不宜直接修改国标
清单中“项目名称”的内容。如有需要,可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增加“工程部位”“构件名
称”“其他说明”等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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