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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促进光伏系统与建筑的结合,规范光伏系统的安装、验收与运行维护,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光伏系统安装、验收与运行维护。
建筑光伏系统的安装、验收与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建筑光伏发电系统 building mounted solar photovoltaic system
安装在建筑上的利用太阳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本规程中简称光伏系统,
2.0.2光伏组件 photovoltaic module(PV module)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结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流输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电池组合装置。
2.0.3光伏构件 photovoltaic module components
工厂模块化预制的具备建筑构件功能的光伏组件。
2.0.4 光伏幕墙 photovoltaic curtain wall
含有光伏构件的幕墙。
2.0.5光伏方阵PVarray
由若干个光伏组件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
2.0.6光伏方阵方位角 azimuth angle ofPV array
光伏方阵向阳面的法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与正南方向的夹角(向东偏设定为负角度,向西偏设定为正角度),本规程中简称方阵方位角。
2.0.7光伏方阵倾角 tilt angle ofPV array
光伏组件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本规程中简称方阵倾角。
2.0.8 汇流箱 combiner box(combining manifolds)
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将若干个光伏组件串并联汇流后接入的装置。
2.0.9并网光伏系统grid-connected PVsystem
与公共电网连接的光伏系统。
2.0.10并网接口 utility interface
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配电系统之间相互连接的公共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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