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施工围挡标准变化能否调整费用的争议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中标后承包人按投标时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了装配式夹芯板围挡,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了施工围挡新标准文件,承包人按照该文件要求拆除已安装完成的装配式夹芯板施工围挡,更换为带喷淋系统的钢结构横向多孔面板式围挡,并在后续施工区域围挡按新标准施工,对比招投标时成本费用差别较大,现工程已竣工验收进入结算阶段,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施工围挡是否应按政府部门颁发的新规进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9)约定“现场施工围栏、围挡、围墙(包括交通安全防护)等所有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本市城建部门要求,其费用由承包人在中标降幅中综合考虑”,且以上内容均在发包人约定的包干风险内,故不调整费用。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对现场施工围栏包干结算风险的约定,未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而引起费用增加的风险。因政府部门在工程中标后对施工围挡提出了新的要求,导致围档材质、高度及附属设施有重大变化,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应按照实际确认的施工围挡工程量增加计算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粤建标函〔2018〕106号文和本市造价站发布的《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对于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工程中标后颁布施工围挡新标准,且执行新标准导致费用增加的,属于工程变更,已按旧标准施工的围档需计取其施工、拆除费用,仅按新标准施工的围挡只计算因围挡标准发生变化而增加的工程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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