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场地外新增内容是否执行合同单价的争议
某连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场地管线改迁、树木迁移、地块开发等原因,连廊建设总长度由合同约定的十三条路16.43公里调整到6.908公里,并于2021年10月又增加了原施工场地范围外的四条路段共3.642公里。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沿新增路段连廊上盖雨棚是否执行合同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3.5.1约定,沿新增路段连廊上盖雨棚应按合同单价结算。
承包人认为,沿增加路段连廊上盖雨棚施工地点、周边环境与原合同不一致,其工程量也超过原合同路段实际施工工程量的50%,且实施期间为2022年1月至3月,适逢雨棚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了承包人所能预见的范围,故合同的实施条件发生了变化,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虽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5.1约定新增工程可以适用原合同单价,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原施工场地范围内的连廊及其上盖雨棚等建设规模减少约58%,变更后施工中再大幅增加工程量,且此次增加路段涉及的施工地点、走向、环境等相关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实施的基础条件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建议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变更工程施工路段基础条件、施工期间价格变化等情况,对减少规模后再增加的工程量部分协商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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