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1-重庆市《乡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要求》DB50_T 155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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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40 CCS Z 77 D B 5 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558—2024 乡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要求 2024 – 02 – 01 发布 2024 – 05 – 01 实施 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0/T 155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大学、辰铭善川(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江佑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仁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国涛、李华栋、李小强、谭勇、唐梦霜、徐建楠、叶靖、李蕾、刘斌、余庆 慧、王小铭、石德智、范森、罗鹏、黄丽云。 I DB50/T 1558—2024 乡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生活垃圾处理 处置设施及乡镇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配置原则、规定与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建成区(不含区县城区)、集镇所在地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人口集聚度高的 乡村居住区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5013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 65-2004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T 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CJ/T 28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CJ/T 377-2011 废物箱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镇 township 除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外的乡及建制镇。 3.2 乡镇道路 township road 1 DB50/T 1558—2024 乡镇建成区范围内,供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乡镇干路和乡镇支路。 3.3 乡镇干路 township trunk road 连接乡镇各主要分区,以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3.4 乡镇支路 township access road 与乡镇干路结合组成乡镇道路网,为乡镇干路和街坊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并解决局部地 区交通的道路。 3.5 环境卫生设施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 地等的统称。 3.6 废物箱 litter bin 乡镇道路两旁、车站、广场和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供人们投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等废弃 物的垃圾收集容器。 [来源:CJ/T 377-2011,3.1,有修改] 3.7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garbage collection containers 用于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 3.8 生活垃圾收集点 garbage collection points 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场所。 3.9 生活垃圾收集站 garbage collecting & distributing centre 将分散收集的生活垃圾集中后由收集车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 [来源:CJJ/T 65-2004,4.2.11] 3.10 生活垃圾暂存点 domestic waste temporary storage points 用于汇集和暂时存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场所,包括可回收物收集暂存点和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 4 基本规定 环境卫生设施应满足以下基本规定: 2 DB50/T 1558—2024 a)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遵循安全高效、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的理念,方便乡镇居民使用,且不影 响乡镇容貌; b)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保障工程运行安全、人身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 c) 环境卫生设施应纳入乡镇建设统一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乡镇规划; d)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宜考虑城乡共享、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充分提升资源利用效 率; e)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相适应; f) 环境卫生设施应结合乡镇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合理设置,并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对环境污染 的控制; g) 环境卫生设施的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方式、处理工艺和乡镇空间布局等确 定; h) 环境卫生设施构、建筑物的设计,采光、通风等室内环境,给排水、电气等建筑设备和防灾、 避难等基本规定应符合 GB 50352 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标志应符合 CJJ/T 125 的要求; i) 乡镇新建区域与旧区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j)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应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替 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k) 环境卫生设施应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5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要求 5.1 一般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满足以下一般规定: a) 居住区、商业街、乡镇道路以及集贸市场、广场、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 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b)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位置宜相对固定,方便居民使用和环卫作业车辆收运; c)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具备分类投放、宣传的功能,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的要求。 5.2 生活垃圾收集点 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a)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选址应遵循方便居民投放、不影响环境卫生和景观的原则,与居民行动空间 设置合理的距离或设置遮挡设施,其占地面积应满足方便垃圾收运作业的要求,并留有收集容 器(桶体、箱体)移动空间,地面应平整、硬化; b)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应小于或等于 120 m,交通枢纽或人流密集的街道可适当增加生活 垃圾收集点的数量; c)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分类要求设置分类垃圾桶。垃圾收集点内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 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等 4 类垃圾桶。餐饮企业或门店宜设置容积为 120 L 的自备桶; d) 生活垃圾收集点内各类垃圾桶的数量可根据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的重量和体积计算,并结合收 运频率确定。生活垃圾日排放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参照附录 A 的规定; e) 生活垃圾收集点内的垃圾桶宜符合 CJ/T 280 的要求。垃圾桶(箱)应完好、完备,并满足防 雨、防腐、阻燃、抗老化等要求。 5.3 生活垃圾收集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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