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2〕43号
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梅州)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广东梅州原液提取基地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2月1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梅州市梅县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梅州)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现处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灌注桩桩顶超灌混凝土部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设计图纸要求灌注混凝土完成面比桩顶设计标高高出0.5~1米,现双方就超灌部分0.5~1米的混凝土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长度结算按有效桩长计算,桩顶标高计算至承台底+0.1米。承包人认为,灌注桩长度按设计图纸说明灌注砼完成面之标高比桩顶设计标高高出约0.5~1米。
我站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桩长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是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桩底的长度,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顶超灌混凝土,已在投标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工程量。
二、关于塔吊基础及塔吊桩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清单中,已有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和垂直运输的工程量清单,但无项目特殊描述,双方就项目施工的塔吊基础和塔吊桩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塔吊基础及塔吊桩的费用属于措施项目费包干,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且措施项目费划分为按总价(或系数)计价措施项目费和采用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费,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塔吊基础及塔吊桩属于采用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费,因此应按实结算。
我站认为,招标清单的“垂直运输”项目特征描述空白,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584―2013)》“垂直运输”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包含“垂直运输机械的固定装置、基础制作、安装”,明确塔吊基础的费用已包含在垂直运输综合单价中,但与塔吊基础配套的桩基工程费用未包含于垂直运输综合单价中。根据合同条款第70条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时应调整合同价款。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目的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因此,与塔吊基础配套的桩基工程应另行计价。
三、关于污水处理模板和脚手架的工程量偏差的争议
本项目污水处理模板和脚手架的招标工程量存在偏差,双方就污水处理站模板和脚手架的工程量偏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模板和脚手架属于措施项目费包干,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缺漏偏差巨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且措施项目费划分为按总价(或系数)计价措施项目费和采用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费,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污水处理模板和脚手架属于采用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费,应按实结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13条关于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 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按实结算。”和合同专用条款第73条“工程量偏差事件”的约定描述不一致,鉴于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当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予招标文件为准,故本项目污水处理模板和脚手架的工程量偏差应予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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