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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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复函〔2022〕55号

广州恒运热能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区向南岗片区集中供热管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3月9日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开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恒运热能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南京苏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承建。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征地及青苗补偿费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只提供了招标控制价总额,但未提供报价清单,总承包单位投标时自行列项“征地及青苗补偿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征地及青苗补偿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过程中未下发“征地及青苗补偿”工作指令,招标文件的工作范围也未包含此项工作内容,其费用应扣减。承包人认为,施工组织设计中有相关描述,报价中的征地及青苗补偿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修建临时便道、材料堆放场地、吊车进出吊装临时道路等发生的临时征地及青苗赔偿费用,且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包括按质、按量、按工期、安全地完成项目技术规范书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故发包人不应扣除该费用。

我站认为,依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本项目征地及青苗补偿费用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项目建设开发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征地及青苗补偿”,而是承包人结合招标文件要求,经过现场勘察在投标中考虑的施工过程拟建管线发生的临时征地及青苗赔偿费用,并进行报价,实际上属于临时借用、租赁场地及补偿之类的费用。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此项工作属于承包人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目标而发生的工作内容,且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故工程结算时合同中“征地及青苗补偿”费用不应扣除。

二、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开创大道西侧、富南路立交桥底及腾讯路北侧的绿化迁移及恢复不在本合同范围内,但承包单位需参与其中的配合、协调工作。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列项“总承包服务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上述的配合、协调工作不符合总承包服务的定义,不存在总承包服务工作,该费用应扣除,但考虑承包人施工中实际发生部分配合、协调工作,相关费用可参照定额中总承包服务费的费率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履约过程中,已按合同约定对各参建方提供相关配合服务工作并实施完成,此“总承包服务费”与定额中总承包服务费并非同一内容,应按合同支付相应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21条款,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有关资料,本项目有另行施工的专业分包工程,并要求承包人须全力配合开展工作、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且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故工程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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