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2〕98号

惠州市保利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核《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38号)中“电气配管砖墙凿槽与恢复计价”及相关资料收悉。2022年4月13日,我站依据2022年3月16日线上提交的《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咨询函》和有关资料,就争议事项作出回复,具体见《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38号,以下简称“原复函”)。承包人对原复函意见无异议,发包人有不同意见,现申请复议。为此,我站于8月9日组织承发包双方见面会,充分听取意见,就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再次回复如下:

发包人认为原复函与我站前期纠纷函复结论有矛盾之处,如《关于广东省怀集监狱“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和《关于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19〕244号)的复函,关于凿槽、刨沟费用计算的回复意见均是不予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1# 2# 3# 4# 5# 6# 14# 地下室负一层、负二层、垃圾处理站 A、B区商业有关配管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明“凿槽、刨沟”,也无相应的特征描述,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亦未见对此有专门的计量计价约定。根据《通用安装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D.11配管、配线备注第7条:“配管安装中不包括凿槽、刨沟……”,明确凿槽、刨沟应按D.13 附属工程相关项目编码列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4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第4.2.1条:“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项目特征……进行编制”,即工作内容不能作为工程量计价的依据。另外,本项目合同条款及招标投标文件等资料与我站前期公布的类似问题回复的项目合同条款等资料不完全吻合,无可比性,不能简单参照。因此,原复函意见不作改变,本项目电气配管发生的凿槽、刨沟费用应按合同清单另行单独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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