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2〕105号

惠州市保利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核《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38号)中“材料调差和调差材料工程量”及相关资料收悉。2022年4月13日,我站依据2022年3月16日你们在线上提交的《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咨询函》及有关资料,发布《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38号),就争议事项进行了回复。发承包人对函复意见理解不同,现申请复议。为此,我站组织召开承发包双方见面会,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后,再次就上述计价争议函复如下:

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参与调差的材料包括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含高精砌块),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加权平均)相对于基准价格上涨超过5%时,超出部分价格按“单价调整=投标单价(指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基准价格-1-5%)”调整,同时合同中约定了各类材料对应的“施工期”。现双方就“施工期”外施工使用的材料是否参与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钢筋、混凝土价差调整的“施工期”是从工程开工到结构封顶期间,即主体封顶后施工使用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价差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原复函已经明确答复“合同约定的“施工期”:从工程开工到结构封顶期间,是对信息价价格区间取值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工程量范围的界定,参与调整的工程包括除措施项目以外的所有工程”,因此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施工的二次构件、楼地面及屋面找坡层等非措施项目施工所需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也应参与价差调整。

我站认为,双方争议的“施工期”出现在合同专用条款第21.2.2条第3项第(4)款“若合同允许调差的材料在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加权平均)相对基准价格波动幅度不超过5%,则不调整价差”项下,其中“钢筋、商品混凝土价差调整的“施工期”是指:从工程开工到结构封顶期间”,此处的“施工期”是对信息价价格区间取值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材料计算范围的界定;且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1.2.2条第3项另有明确可调差的材料范围。因此,主体封顶后施工的非措施项目所需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也应参与调整价差,即“施工期”之外的属于可调差范围的材料均参与价差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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