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35号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顺德区环湖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0月21日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后变更为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道路工程软基处理超载预压定额主材消耗量的争议

本工程软基处理超载预压堆载料为地砂,发承包双方对超载预压主材消耗量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主材的消耗量按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F-3-6定额含量“53.00m3/100m3”不调整。承包人认为,经审定的《佛山市顺德区环湖路工程(南段)路基填筑及堆载预压施工方案》第3.5条,主要材料 “路基填土及堆载土为合格土,堆载土一次性填筑完成,不周转用于其他部位的堆载”,路基填土及堆载土经图纸会审同意调整为地砂,执行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F-3-6时地砂的消耗量应调整为“100.00m3/100m3”。

我站认为,本工程基本上全线位于鱼塘、农田区等填土路段,清表、清淤及挖方土基本为淤泥类土,不符合路基填筑要求,路基土及路基范围堆载土方需外借或外购。根据经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等资料,本工程堆载预压所用堆载材料为地砂,堆载土一次性填筑完成,不周转用于其他部位的堆载。经咨询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F-3-6中的土方砂消耗量是按照综合考虑堆载土方砂再次利用情形下确定的,实际消耗量与定额不符时可以按实调整。故发承包双方在套用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F-3-6定额时,地砂消耗量应根据经审定的施工方案按实计算,定额人工及机械费不作调整。

二、关于道路工程路基填地砂套用定额子目的争议

本工程路基填料为地砂,发承包双方对道路工程填地砂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市政定额”)D1-1-126子目,压路机碾压填方的填土碾压,材料消耗量中增加“地砂”材料。承包人认为,2010市政定额中没有适用“填地砂”的定额子目,而《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佛建管函〔2013〕398号文)中发布的“佛山市补充定额(2013)的F-3-2 填土方砂子目”,与本工程实际情况基本匹配,且明确该补充定额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佛山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与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因此,2010市政定额中没有适用的定额子目,应优先执行《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

我站认为,本工程路基采用地砂回填,2010市政定额没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本项目所在地为佛山市,可使用《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的F-3-2 填土方砂定额子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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