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74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二标段(过磨刀门顶管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7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其中部分为政府注资补贴,发包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监理单位现场确认的混凝土灌注量,本工程钻孔灌注桩的平均充盈系数为1.77,中标综合单价采用了预算定额的充盈系数为1.2,现发承包双方就能否调整灌注桩合同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清单项目特征已明确投标报价要综合考虑地层情况,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勘察、设计文件等材料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完成设计图纸内应由中标人完成的施工内容。由监理单位确认的混凝土数量超过预算定额考虑的充盈系数的责任难以界定为非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原因,因此调整合同清单单价的理由不充分。承包人认为,上述情况主要受地质因素的客观影响。根据定额相关说明,充盈系数可据实调整,且钻孔灌注桩实际施工使用的混凝土数量已经监理单位确认,应据实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8.1条的第(1)款地质风险中明确“土建工程对土质类别(含淤泥)、石质类别投标人根据有关资料及现场察看等自主报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且招标时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实际施工过程中也无相关设计变更。因此,如钻孔灌注桩施工条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其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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