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77号
珠海大横琴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大横琴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29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大横琴大厦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省勘察设计院、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施工图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图预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场地内施工便道及基坑内地基处理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基坑底为淤泥层,《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换填厚度不小于0.8m,根据现场实际制定的《桩基础道路及场地处理措施方案》要求如下:沿围墙四周及场地中间东西向设置硬化施工便道,采用0.8m碎石或砖渣换填,面层浇筑混凝土;场内环形施工便道铺设0.8m砖渣或碎石,面铺钢板或路基板;基坑内塔楼范围换填2.5~3m块石或砖渣,裙楼范围换填砖渣深度为不宜小于0.8m。现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场地内施工便道及基坑内地基换填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内及施工场内环形施工便道铺设钢板路面及换填0.3m砖渣或碎石已包含在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清单中,不另行计算,超出的0.5m换填砖渣或碎石是由于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机械行走而需要换填处理的,可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计算。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2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规定,施工便道属于按方案及现场签证情况以子目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依据施工方案的全部做法,均应另行计取。
我站认为,2018房建定额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包括施工便道以及由于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施工机械行走的要求而需要换填产生的费用,故施工便道和地基换填加固的费用可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单独计算列入措施项目计算。
二、关于钻孔灌注桩中空桩部分钢筋笼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有四层地下室,采用先完成桩基础后土方开挖的施工方法,设计桩顶标高距原地面约18m,图纸会审要求空桩段采用钢筋笼固定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现发承包双方对空桩段钢筋笼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25)点约定“现浇混凝土钢筋及钢筋笼工程量按设计净长度乘以单位理论重量后以吨计算,除设计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止水螺杆、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实尺长度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或搭接长度等措施筋均不另外计算费用”,且灌注桩检测管定额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检测管封头、接长、套管、安装、固定、临时支撑保护等消耗,使用定额确定综合单价时不应再另行计算;仅作超声检测或抽芯检测的桩,其空桩段为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而做的“假笼”应为措施钢筋,按合同约定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2018房建定额的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编制的,本工程为深基坑工程,基坑设计为支护排桩加支撑梁,受支撑梁影响,工程桩只能在自然地面施工及自然地面检测,声波管、钻芯管需伸至地面后才进行基坑开挖,与常规基坑开挖后进行桩基施工、检测不同,故引起的空桩段需用钢筋固定声波管、钻芯管而设置钢筋笼,属于非正常施工条件,为定额考虑之外的特殊情况。工程桩空桩段钢筋假笼为一次性投入使用,待大土方开挖持续一年后再挖出被锈蚀的废钢筋,并随着土方分段开挖分段割除,不属于措施筋,故钻孔灌注桩中空桩钢筋假笼应按实计取。
我站认为,争议涉及的钢筋用于固定支撑声测管或抽芯管,不属于措施钢筋,因此根据《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二)》要求布置的伸至自然地面以上300mm的纵筋及圆形加劲箍应按设计要求另行计取,同时土方开挖后钢筋笼的残值回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计算。
三、关于钢护筒放在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灌注桩成孔时孔口采用钢护筒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钢护筒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护筒按施工性质不构成工程实体,属于施工措施内容,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计价。承包人认为,依据2018房建定额,钢护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措施其他项目章节,因此钢护筒应放在分部分项工程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合同约定预算编制的依据2013计价规范与2018房建定额均表明钢护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内容,故钢护筒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
四、关于钢护筒质量及长度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灌注桩成孔时孔口采用钢护筒施工,护筒选用钢制护筒,壁厚20mm,平均长度10m,现发承包双方对钢护筒工程量长度和质量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钢护筒埋深不宜小于1.5m,编制预算时综合考虑本项目地质状况,钢护筒长度按5m计算,每m质量按定额内插法计算,结算时长度大于等于5m按5m计算,小于5m按实计算。承包人认为,塔楼桩施工过程中,地面出现较大范围沉降、开裂现象,使用长护筒等处理措施保证了桩成型质量。实际施工中,总体较多使用约8m长护筒壁厚15mm~20mm,现场已进行签证。钢护筒质量及长度应按审批的方案8m~10m计取,壁厚按实际厚度计算。
我站认为,《桩基设计与施工说明》要求钢护筒埋设深度不小于1.5m,2020年12月17日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二)》明确钢护筒埋设深度由现场确定,且需建设方、监理方确认,《护筒埋设措施方案-DHQDS003C》显示护筒平均长度10m,故施工图预算时钢护筒应根据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及施工方案确定的长度计算。
五、关于配合第三方桩基检测工作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桩基进行静载试验中,因地质条件不满足需要而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换填加固)、捣制管桩基础及载重混凝土支撑平台(含完工破除)以及发生检测所需的配合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对配合第三方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检测平台、地基加固处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4)点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项目,需配合检测监测导致增加的工作内容等引起的费用属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3)②B点规定,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检测项目,需要承包人配合工作及相关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由于地基承载力不够,桩基检测要求增加附属工程才具备检测条件,非配合工作,相关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承包方受甲方要求实施地基处理及钢筋混凝土平台、及桩帽加固等工程,为检测前做地基处理的准备工作所增加的附属工程,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而非合同条款约定的检测配合服务范围,且粤标定函〔2020〕60号文件中明确“配合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桩的加固在检测费中计取”,故上述费用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2.17条第(4)点及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规定,需要承包人配合工作及相关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具体配合工作的内容及发生相关需要在报价中考虑的具体费用,属于合同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检测需要配合的服务范围协商计价。
六、关于旋挖灌注桩泥浆工程量的计算争议
2021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1期)》(粤标定函〔2021〕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件”)对旋挖成孔灌注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动态调整,增加了泥浆外运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现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是否适用该文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在167号文件发布前桩基础工程已实施,渣土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100%计算,不另计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计价原则执行2018计价依据,目前施工图预算尚未编制完成,应执行167号文件,最终结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20%计算,渣土外运按成孔工程量100%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167号文件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1)点约定当造价管理部门对局部定额子目勘误的则按勘误后的定额子目执行,故编制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时应依据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关于旋挖灌注桩岩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22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以下简称“190号文件”),在190号文件发布之前已施工完成未办理结算的旋挖灌注桩是否调整入岩增加费,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190号文件发布前桩基础工程预算已批复,不再调整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执行2018计价依据,应按定额动态调整的原则计取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现处预算编制阶段,190号文件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第(1)点约定,编制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时应依据190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发承包双方就桩基础工程预算单独达成一致意见并按规定已批复的,则不按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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