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92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中心、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蕉门河滨水两岸绿道及绿化提升工程(丰泽大桥-蕉西水闸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围蔽样式变更费用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采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4〕1335号)的施工围蔽样式,中标后发包人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工程施工围蔽进行提升,要求承包人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和相关标准设置工地围蔽,发承包双方对此是否可调整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项变更不符合合同中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且该围蔽样式图集发布于招标前,不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新的围蔽标准,不予调整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意见,施工围蔽样式的变更属于非承包人责任,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按穗建质〔2014〕1335号文要求围蔽,因建设单位要求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新的围蔽标准,围蔽样式及构造材质均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依据充分,应予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承包人中标后根据发包人下发的通知和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对本工程施工围蔽进行提升,发承包双方应对新旧标准做比对。如果相对于合同约定的旧标准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则属实工程变更范围,由此增加的费用,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3).①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情形,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4)规定,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二、关于树木支撑样式变更费用计算的争议

原设计树木支撑样式为篙竹三脚桩支撑,发包人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篙竹支撑更换为刷漆杉木支撑,发承包双方对此是否可调整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意见,该项变更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且本工程约定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故不予调整支撑费用。承包人意见,树木支撑样式变更已构成重大设计方案调整情况,符合合同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予以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因行政主管部门为提升及保证支撑景观效果需要,树木支撑样式执行新的标准,导致树木支撑样式与招标时相比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且发生费用增加,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3).①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情形,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4)规定,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三、关于设计变更增加措施项目费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增加滨水角公园与丰泽大桥底连通变更、滨水角公园车行道变更、增设金洲涌景观桥连通南北两段变更,三份变更增加的实体工程费发承包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实计算,但双方对是否可计取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意见,上述三项变更不符合合同中专用条款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承包人意见,三项变更内容均为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原因,符合合同约定可调整措施项目费条件情形,变更依据充分,应予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本合同虽约定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但争议的三项变更内容均因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因导致新增工程,致使原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5).4)规定,相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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