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93号

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二标)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7月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琶洲西区,资金来源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为中标社会资本,并由中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出资组建广州市琶洲智慧管廊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2019年8月30日发包人与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施工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障和换填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廊体基础原设计采用静压预制管桩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搅拌桩施工过程中因受地下块石、混凝土等障碍物影响需要清障和换填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为,地质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在变更申请时并未提出换填施工,故此费用应为承包人自行承担的措施费用。承包人认为,现基础由管桩变更为搅拌桩,施工方案已发生重大变更,相应需要清除的地下障碍物工程量随施工工艺改变而变化,且发生地勘报告显示没有障碍物而施工中发现障碍物的情形,应按地质条件不符走变更程序。

我站认为,廊体基础由静压预制管桩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事项,水泥搅拌桩施工时所遇到的清障与换填工程量应按实计算,并依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72.2条工程变更调整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周边建筑物破坏修复的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2019年招标阶段时,周边无大型建筑物,承包人进场后周边的建设项目已陆续开工或逐步建成并投入运营使用。工程基坑开挖是按设计图纸要求采用钢板桩+钢支撑支护形式,施工过程中基坑周边红线外建筑物出现大面积开裂、沉降,建筑物广场砖、绿化、排水管,检查井等不同程度受到损坏,发承包双方就修复费用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清单已列支沿建筑物保护加固费用,钢板桩施工造成的破坏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合同范围内只有对原有旧老建筑物增加高压旋喷桩的加固保护,而对周边新建建筑物所造成的损坏是由于施工环境变化造成的,该修复费用原合同内并未考虑,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2条约定,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在开工前制定建(构)筑物保护和监测方案,监测建(构)筑物、道路的变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周边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发承包应厘清责任,若因承包人未按保护加固方案和监测方案实施,或对已监测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的各类不利因素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已按保护加固方案和监测方案实施,并对监测到的不利影响因素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周边建(构)筑物仍然受到损坏的,其损失及其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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