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102号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水业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超前钻勘察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场地存在较多孤石,为判断桩基入岩层情况,以控制基础桩的终孔深度,经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超前钻的施工勘察。现发承包双方就超前钻的勘察费用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基础平面图已说明场地存在较多孤石,施工前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考虑该费用,故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施工前勘察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现应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前勘察,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本工程是基于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桩基础平面图说明提出“由于本工程场地存在较多孤石,为了判断桩基进入岩层的情况,桩基施工前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方式进行施工前勘察” ,但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未进一步明确约定超前钻勘察工作由承包人承担。此项工作可由发包人委托勘察单位进行,也可委托总承包人进行,由于约定不明,导致承包人未将此费用考虑在其总价范围内而损失过大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二、关于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人防结构图总说明第七条明确要求地下室底板(含承台)、地下室外墙及地下室顶板混凝土应添加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而地下室结构图总说明第六条却未要求该部位需要添加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现发承包双方就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总价合同,地下室人防结构图已明确要求,则该费用不属于合同外新增内容,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两份图纸说明要求不一致,地下室底板(含承台)、地下室外墙及地下室顶板以及大部分外墙均只在建筑地下室结构图纸中体现,且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中只描述了混凝土等级为C35P8,并未有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的相关描述,发包人应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故该费用应另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是基于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由于招标图纸中《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与《地下室结构设计说明》关于防水外加剂的相关描述不一致而存在歧义。则根据招标图纸人防工程范围内的地下室承台、底板、外墙顶板等混凝土构件外加剂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范围内,不作调整;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设计单位明确地下室承台、底板、外墙顶板等混凝土构件均应添防水外加剂的,则应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图纸计算工程量量差,超出招标图纸要求范围的应按实计取。
三、关于基础桩检测配合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承包人配合桩基静压检测进行换填块石、桩帽和支承板制作;配合桩基抗拔检测进行换填块石以及柱钢筋焊接接长;配合桩基声波检测埋设声测钢管;配合桩基小应变检测进行了桩头磨平。现发承包双方就上述配合基础桩检测配合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及招标清单承包范围不包含配合桩基检测的施工内容,应另行计取。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20.2条A29点约定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范围,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0.5条约定,本工程承包总价中只包含承包人提供配合人员所涉及的有关费用。因此,配合桩基检测所发生具体施工工序的相关费用应按实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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