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5日 文号: 浙建质安发〔2019〕8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41号),由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主编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已通过审查、公示,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65-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建设发〔2016〕32号)同时废止。 2019年8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按该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标准设计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9日
以下为摘录:
5.0.1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建筑确定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 分。评价时应先对评价单元进行装配式建筑确定,再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
5.0.2 评价单元满足下列要求时可确定为装配式建筑:
1 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
2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
3 实施全装修;
4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5 体现标准化设计;
6 公共建筑的装配率不低于60%,居住建筑的装配率不低于50%。
5.0.3当评价单元已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主体结构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
1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或木结构;
2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的主体结构竖向
构件评价分值为25分;
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35%。
5.0.4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
2 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
3 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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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海南省BIM中心):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须全装修及应用B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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